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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及完善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品种权例外
  摘要: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但随着相关法规的逐步颁布,保护制度趋于完善,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也步入高峰期。然而在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在同国际接轨的进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侵权现象严重;“品种权例外”造成的法律保护缺位;申请量不稳定、授权量少,地区差异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待于公众及育种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有待于制度创新: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例外保护”中的限制保护措施;注册植物新品种商标等。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07)02-0133-04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名称的植物品种”。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意义重大。首先,更多地应用植物新品种资源可以创造更高产值,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其次,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也有利于野生和珍稀植物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使我国植物新品种走向国际市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世界上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专利保护模式,即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一是专门法保护模式,即针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门立法,例如德国;一是既提供专利保护又同时提供专门法保护,例如美国。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采用单一保护模式还是组合保护模式,1961年缔结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即《UPOV公约》)规定采取单一保护模式,而由美国等发达国家签订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却规定,各条约国可采用组合制度的保护方式。
  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研究,大多集中在农业领域对如何培育新品种的技术研究上。而在法学领域,最早对其研究是从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始的,其后才发展到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综观研究现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约文本进行对比研究;二是对各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及模式的研究;三是对于国内植物新品种权发展概况的研究。本文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实际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对策。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进展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今天,取得了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的双重发展,促进了育种者培育更多的植物新品种,也促进了中国植物产业的巨大发展,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一)法律规章逐步完善,保护名录不断扩大
  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保护开始于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中规定了保护生物技术方法发明;1993年1月1日起经过修改的专利法更将大部分涉及生物技术的产品和物质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结合我国立法状况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国际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于1997年4月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植物新品种采用专门法进行保护。但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之外的植物新品种,没有明确如何保护。为更好地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扩展到国际领域,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依照1978年文本加入《UPOV公约》。同年6月,与《条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也公布并实施。
  另一方面,随着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农业部不断扩大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名录,先后发布了5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达到41个。保护名录的不断扩大,为越来越多的育种者提供了保护空间和公平竞争的平台。
  
  (二)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稳定上涨,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近几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授权数量大幅上升。在《条例》实施的当年,品种权申请量为115件,2003年就上升到567件,截至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654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508件,年申请数量已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十名。这为充分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效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农业部曾在全国近20个省、市举办了新品种保护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培训班30余次,培训人员2万多人;出版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品种权代理人考试大纲》、《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书籍和宣传手册;还通过拍摄新品种保护电视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条例》精神,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这促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
  
  (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逐步国际化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迅速,国际贸易增多,要更好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就必须走国际化道路。在世界范围内,《UPOV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中国加入《UPOV公约》有利于国内植物新品种与世界各国贸易的交流与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在世界范围内保护育种者权利。而且,《UPOV公约》提供多种培训等交流机会和100多种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这对我国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和保证品种权审批的科学性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在植物新品种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形势下,我国先后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在品种权的审查方面,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农业部组织全国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研究和撰写了玉米、水稻等57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种测试指南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二、当前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缺失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缺失,主要有:法律保护的缺位;大量的侵权现象的出现;国际接轨滞后等。
  
  (一)侵权现象严重
  随着授权品种数量的增多,假冒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品种培育者投入巨额成本培育出的新品种,常被他人假冒,并大量生产销售。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假冒侵权,即故意将非权利品种假称为权利品种,仿制权利品种的外包装、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冒用新品种权号等;第二种是实质侵权,指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销售;第三种是隐蔽侵权,就是故意或者无意培育出权利品种,但不以权利品种的正式名称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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