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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及影响浅思


  中图分类号:C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620164-01
  
  一、引言
  
  根据TRIPS协议,各国可以将植物和动物及其主要是生物学的生产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排除在专利保护主题之外。但成员国需要采取某种形式,如专利或专门制度,对植物品种给予保护。
  TRIPS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植物品种”、“微生物”或“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准确含义在法律上是很复杂的。但重要的是应当指出,TRIPS并未提到来源于植物、人类或动物的基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由TRIPS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内容构成了有关遗传物质的发明。例如,对于从自然界中识别出来的遗传物质,是否可以因为将其分离和纯化与不能获得专利的发现有所区别而给予其专利?这是应当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情形。TRIPS协议的唯一特殊要求是,对于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品种应当给予保护。
  除了采用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形式,还可采用技术手段保护植物的知识产权。诸如市售杂种玉米一类的作物,如果要保持杂种产量和活力就不能重复使用其种子。某些杂种的这种特性使其具有天然形式的保护,这样种子公司就能通过重复销售种子更迅速地获取其投资的回报。相反,其他类型的种子品种可以每年重复播种而产量不会降低,因此农民可以重复播种他们自己的种子而无需重复购买。绿色革命品种就是这种性质的,这是它们如此成功的一个原因。只是在最近才研制出杂种稻以及小麦。基因使用限制技术(简称为GURTs)是用于描述控制基因在植物中作用的不同形式的一个术语。所谓的“终止基因”技术是众所周知的。该技术使种子不育,从而使其从生理上说不能生长第二代作物,但出于农业或商业上的原因,还可以控制其他特性。技术保护的效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似,但可能更便宜,并且从自我执法的意义上来说无疑更有效。
  
  二、研究和开发
  
  与医学研究相比,农业研发活动更多地是由发展中国家承担的或者与之有关。例如据估计,尽管分布不均匀,发展中国家公共机构在农业研究上的总支出达到115亿美元,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支出为102亿美元。大多数研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技术比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中进行。此外,这些国家的研究支出在每年增长5-7%,而在非洲则毫无增长。相反,世界范围的私人研究支出总计115亿美元,其中仅有7亿美元来自于发展中国家。
  这意味着全球农业研发投资的约三分之一花费在发展中国家,与估计最多5%的费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健康研究形成显著对比。这里应指出三点。第一,全球的农业研发费用仅比健康研发估计费用的一半略多。第二,公共机构的农业研发投资几乎是私营机构的两倍。而在医药领域,正如我们所知,私营机构的投资所占比例较大。第三,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研究方面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服务,这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
  无论如何,目前的趋势仍值得关注。尽管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每年仅花费约3400万美元,但这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例如,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中心在绿色革命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现在充当世界最大的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基因资源收藏的管理者,该收藏是今后作物改良的主要来源。但由捐赠团体提供的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体系的资金按实数计算已下降,这威胁到其研究成果和基因库的维持,或帮助发展中国家维持其本国收藏的能力。实际上国际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已经建立了一项基金专门用于确保全世界的这些遗传物质能得到适当的保存。尽管来自援助捐赠团体的资金没有增长,但私营机构是农业研究与开发中的动态因素,不过其成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与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直接相关。
  
  三、植物品种保护的影响
  
  在这一部分,我们要研究植物品种保护(PVP)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影响的证据,以及植物品种保护体系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什么。
  关于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对研究的影响的绝大多数证据来自于发达国家,并且很少。在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前,私营机构的育种开始时集中在杂交品种,在美国尤其集中在玉米上,因为这些品种的固有性质是“技术保护”的一项要素。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项研究表明:尽管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对大豆可能还有小麦有一定影响,但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导致总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增加。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在美国对于小麦的植物品种保护没有促进私营机构在小麦育种方面的投资增加,但可能对公共机构的投资有促进作用。职务品种保护对产量的增加也没有帮助。但私有品种的小麦播种面积的份额显著增加了,这更加表明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市场手段。
  在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的一项重要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显示由于植物品种保护导致农民可用的植物品种范围扩大或革新增加。使用外来遗传物质的机会增加了,但其使用有时受到限制,例如在出口方面。一般来讲,商人化农民和种子工业是主要的受益者。贫穷的农民不能直接从上述保护获益,却可能在将来因限制种子储存和交换而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可选择一种“有效的特殊”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重要的决策是确认一种适合其特定的农业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以欧洲和美国法规为基础,或许是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纳的一种制度。这样选择的优点是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立法框架,但缺点在于它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商业化农作制度量身度作的。因此对于在发展中国家采用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存在一些疑问,特别是考虑到提供各种植物品种保护形式的情况。
  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门槛标准低于授予专利的标准。尽管要求被授予证书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但并没有相当于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工业可应用性)的要求。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法允许育种者保护具有极相似特性的品种,这意味着该制度易于被推出只有微小差别的新产品和有意废弃旧产品的商业因素,而不是农艺特性的真正改良所驱动。发展中国家可以考虑抬高门槛,从而只保护对全社会有利的具有特殊特征(例如产量增加或具有特殊营养价值)的重大或重要革新。因此可以提高独创性的标准,而且出于农业政策的目的,还可以提高实用性标准。或者,各国可以决定对某些植物种类保持较低标准以便促进新生的本国育种工业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由此获取商业和出口利益。
  还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体系对均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排除了农民开发的地方品种获得保护的可能,因为这些品种在遗传上是比较异质的并且不太稳定。但这些特性使得这些品种适应性更强并且适合大多数贫穷农民生活的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设计能够为满足环境要求的品种和贫穷农民依赖的作物提供保护的制度。但这种标准可能难以制定,并且这种制度运行的成本昂贵。各国政府可能会认为推广这样一种制度不会对其农作体系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还需关注的是均一性标准。尽管支持者主张植物品种保护通过刺激新品种的产生实际上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但其他人则认为对均一性的要求和对本质上相似的作物品种授予证书会增强作物的均一性,损失生物多样性。这种担忧思考问题的广度显然大于植物品种保护。许多国家在种子法中规定了严格的均一性要求,有些比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还要严格。此外,绿色革命品种的成功使得相关品种具有更高的均一性,这种均一性导致作物抗疾病能力差,田间生物多样性降低,这也带来了同样的问题。随着育种活动逐渐变为主要由私营机构进行的活动,新品种大规模地取代了传统品种,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田间或在“基因库”保存和维持遗传资源以备将来可能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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