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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区农药管理规定销售剧毒农药罚款条例

从今年10月1日起,在海南省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罚款最高额将达10万元。这是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中作出的规定。该《规定》还对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规定》对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林业等防治病虫害确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明确规定:“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

  《规定》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实行农药许可制度。经营农药的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有效期三年,不实行年检。“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同时对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农药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设定相关条件,“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农药要建立账册以备核查

  《规定》要求农药经营者要建立农药经营账册,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账册应保存3年,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未建立经营账册或者经营账册记录不明确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和海产品

  《规定》明确禁止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和海产品。对于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和海产品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销毁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

  《规定》强调保护农产品安全,规定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和食用。禁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运销企业和超市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自检,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加工、配送和销售。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和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本市场如实公示。对经检测超标的农产品,应当禁止其入市销售。《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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