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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农药临时登记超期限产品清理工作通知

各有关农药生产企业:

我所生物中心负责承担的第三批以及由四川省农药检定所转入我所生物中心的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产品的清理工作,已进入协作试验阶段。为了保证清理工作正常进行,现将有关协作试验项目、试验交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作试验交费标准和交费方式

(一)试验交费标准

根据企业报名情况,交费按照平均分摊标准计算。

1、阿维菌素等清理品种协作试验项目(包括附加试验项目)及交费标准见附件1。

2、由四川省农药检定所转入我所生物中心办理的第三批清理产品的五个化合物的清理协作试验项目和交费标准见附件2。

3、各企业报名参加清理协作试验产品交费款额见附件3。

4、为保证协作试验顺利进行,凡已报名参加协作试验的企业请自行核实附件3的内容,并务必于2005年8月31日前缴纳相应试验费。

(二)交费方式

第三批清理产品协作试验及阿维菌素在水稻上登记环境试验的交费方式如下: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路北支行

收款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账号:040101040003558

汇款时,请在“用途”栏中注明“第三批试验费”字样(仅参加阿维菌素在水稻上登记环境试验的,交费时注明“阿维环境”字样),并将汇款凭证传真到我中心,同时附上交费单位的联系人姓名、电话等。如以个人名义汇款,务请注明单位名称。

二、清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说明

1、阿维菌素和克百威原药属于高毒农药,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的规定,已取得临时登记的阿维菌素和克百威(单、混)制剂产品申请正式登记时,在已有正式登记并过资料保护期的作物上,仍需要进行一年两地的残留试验。

2、已参加1998年我所组织的阿维菌素在苹果树(梨树)、黄瓜和豇豆作物上残留试验的企业,能够提供交费证明的,可使用当年的残留试验资料,报名参加清理协作试验的产品需按附件1交纳环境生态协作试验费。无法提供参加当年残留试验并交费证明的企业,请按附件1的项目及收费标准交费。

3、根据“农药检(残留)函[2004]100号”通知,登记水稻作物的阿维菌素(单、混)制剂产品,需增加水生生物安全性评价附加试验,而申请正式登记所需的其它试验,仍按老产品清理相关要求进行。已向我所残留室报名参加此项附加试验的厂家,其报名依然有效。

4、乙酰甲胺磷属于第三批清理范围的品种,经初步研究表明,乙酰甲胺磷使用后,有在植物中降解为甲胺磷的风险。为此,报名参加本次清理协作试验的乙酰甲胺磷,临时登记产品都需参加所登记作物的残留试验。

5、属于第三批清理品种并已取得临时登记的原药产品,如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已获正式登记并过6年保护期的相同原药产品的规定,企业自行申请原药正式登记;如不符合此规定,要组织协作试验,请相关企业于2005年8月31日前,向我所生物中心提出协作试验的书面申请。

6、对仅有一家企业报名参加协作试验的或在某个作物上仅有一家企业取得了临时登记的产品,企业自行完成相应的残留试验,具体见附件1、2。

7、我所生物中心负责承担清理的有效成分的杀鼠剂和卫生杀虫剂的有关问题将另行通知。

三、其它事项

1、企业已取得临时登记的清理产品,如果已完成正式登记所需的资料,可提前申请办理产品正式登记,不必等到各清理批次截止期申请办理。

2、各企业自行核实报名参加清理协作试验的产品中是否含有属于清理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相关的其他有效成分,并请及时安排相关品种参加清理协作试验工作,以免影响整个产品的正式登记。

3、前次通知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对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所生物中心联系。

联系人:何祥峰、王小茹、姜辉

联系电话:(010)64194111(含传真);6419405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生物中心

邮政编码:100026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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