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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619号
  2005年8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项目区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安徽省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以下统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11号)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农机措施”投入的财政无偿资金,每个项目的补贴资金随项目计划一并下达。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使用、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机具目录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机型、数量和补贴金额等,并在项目区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及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和农机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与全程管理工作。
  省农机局负责编制《安徽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指南》(包括农机产品补贴目录、优先选择农户标准等),并承担技术指导、建立购机档案、汇总和总结等工作。
  县级财政局和农机局根据下达的《安徽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指南》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县项目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承担补贴资金的发放和农户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技术指导、汇总、总结等工作。
  市级财政局和农机局负责对各县《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检查、汇总和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补贴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范围为当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区。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六条 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最高补贴单台(套)机具不超过3万元进行补贴。各地补贴比例和标准根据实际申请购机补贴的数量而定。
  第七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田间作业机械,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粉碎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烘干机械;
  (四)农作物秸秆、饲草加工处理机械;
  (五)设施农业用微型耕作机。
  具体机具补贴种类以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补贴资金额度,随项目计划下达到各市县。
  第九条 省农机局根据省财政厅补贴资金计划和省农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情况,制定并下达《安徽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指南》,指南内容包括:主要目标、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优先选择农户标准、工作进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十条 各县财政局和农机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计划和《安徽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指南》,确定本县项目区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数量、补贴农户、补贴金额、工作进度等,并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县财政局和农机局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农机局对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抄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备案,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核查,无异议后,不再下达审批文件。批复一经下达,各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农机局与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各县财政局和农机局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须通过三次公示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
政策公示。通过媒体或乡村张榜等形式,及时向项目区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年度补贴金额、补贴范围、种类、型号、价格、优先补贴条件、申请程序及要求等。要求农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农机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公示期15天。
  补贴对象公示。县财政局和农机局对申请购机补贴的农户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数量及机具种类和规格型号、补贴金额等,将初步结果在项目区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二),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购机情况汇总表(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审批。
对各县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市财政局、市农机局须在1个月内审批完毕,并下达批复。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在接到批复之日起,通知申请购机补贴对象购置机具,补贴对象根据购机补贴协议自行购置农机具。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或限制购机地点和场所。购机期限为接到批复日的半年内完成。
发放补贴款公示。农民购机后,凭购机补贴协议、购机发票、身份证,经县农机局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县财政局申请领取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和农机局对购机申请补贴农户、所购机具、种类、型号、价格、数量及拟发放补贴金额等情况在项目区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购机农户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农机局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标记和编号。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价格、购机补贴协议号及机具编号等。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六条 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农机局批准,并报省农机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4〕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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