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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公安局、农业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委)、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政府纠风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省公路局:

  为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精神,省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财政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公告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示范通道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07号)规定,为保障广东省境内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畅通,维护收费站的正常秩序,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统一设在沿线各收费站最右侧通道。

  二、凡要求享受广东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在通过广东省境内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公路收费站(点)时必须从指定的车道通过。拒绝按指定车道通过的,不得享受广东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三、凡要求享受广东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应积极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拒不接受核查的,不得享受广东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四、各收费站(点)要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提供优质服务,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要优先放行,不得故意阻拦、刁难、拖延时间不予放行。对收费站及其工作人员故意阻拦、刁难、拖延时间的行为,可以向省交通厅(020-83804102)、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020-83132277)和省政府纠风办(020-87786145)投诉举报。

  广东省交通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为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上述鲜活农产品范围的货物,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含冷冻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装载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车辆和空车、混装车(指鲜活农产品与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货物混合装载)和非整车运输上述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能享受全国公路运输“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二、“绿色通道”的线路布局

  根据国家“绿色通道”网络布局,广东省境内的“绿色通道”线路分别为国道105省界至广州、国道107省界至深圳(含广清高速公路)、国道205省界至深圳、国道325广州至遂溪、国道207遂溪至海安。

  三、对在“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汽车予以减免路桥通行费

  凡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汽车(不包括拖拉机),通过广东省境内“绿色通道”时,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档次缴交通行费(一类车不减免);通过其他公路(含高速公路)按规定缴交路桥通行费。

  整车并合法装载是指货运汽车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达到该车核定载重量(或所装载的农产品连包装容器占车厢容积)70%及以上(但对鲜活水产品湿运车辆,如装载有水、及装有运载鲜活水产品容器、发电机械、充气机、氧气筒等固定附属设备的,只要装运的水体中载运有可见活动水产品的,则视同整车装载),车辆证件(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齐全,各项税费已缴讫,不超限不超载装载。

  四、职责分工

  (一)省公路管理部门按规定在广东省境内的“绿色通道”路段进出口处及相关收费站设置全国统一的标识标志,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

  (二)各级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要以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的便捷、高效、畅通为主要目的,加强对路面执法的有效监督,保证“绿色通道”畅通。对整车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除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在路上拦截、检查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三)“绿色通道”上的收费站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应优先放行,有条件的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确保畅通。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各收费站不得故意阻拦、刁难、拖延时间不予放行;对收费站及其工作人员故意阻拦、刁难、拖延时间的行为,可以向省交通厅(020-83804102)、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020-83132277)和省政府纠风办(020-87786145)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省交通厅、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和省政府纠风办应按规定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收费站及其有关的工作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并将核查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四)“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驾驶人员,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公安部门的管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接受纠正和处理。

  (五)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绿色通道”公路的建设、养护,提高路况和服务水平,保证“绿色通道”安全畅通。

  各级政府要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和养护,增加农村公路通达性和通畅性,为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六)各级食品卫生检验检疫部门要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产地批发市场的鲜活农产品源头卫生检疫和有害物残留检测,确保广东省流通的鲜活农产品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七)各地政府和农业(水产)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引导和培育鲜活农产品规模化、产业化的生产,培育和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提高鲜活农产品生产、销售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建成覆盖全省、具有保障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鲜活农产品产销网络体系。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及时为农民提供鲜活农产品的市场信息,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品种和规模进行合理指导,保证产销对路。

  (八)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入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主要农产品种类、销往地区、运输线路和长期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信誉档案。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守法意识,促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杜绝超载、超限和其他违规运输行为。培育和发展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专业运输队伍。

  五、本方案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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