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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维权知识问答(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什么时间发布并开始生效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开始生效的。
2、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答:《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3、农业植物新品种都有哪些?
答: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
4、谁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事务?
答: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事务。该办公室的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政编码100026,电话010—64194661。
5、什么是品种权?
答: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都是围绕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而展开的。迄今为止,无论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还是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都没有给品种权下过明确的定义。不过,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经济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其品种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精神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享有的表明其是该品种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以及因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
品种权作为一种脑力(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6、获得品种权的实质性条件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除了应当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并有适当的名称和具备新颖性外,还应当同时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7、什么是特异性?
答:所谓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申请日以前已知的植物新品种。而这种区别不是经济性状和经济价值的差异,而是品种在质量特征(如颜色、花型、种子形状等)或数量特征(如叶片数、株高、叶片的长短、长度/宽度比例等)方面的差异。无论质量还是数量,至少有一个能够精确识别和描述的特征与现有相同植物品种相比较明显不相同或者不相近。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得以确定和区分的特征,以生物形态特征为主。
8、什么是一致性?
答:所谓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一致性需要通过田间测试做出判断。
评价品种一致性要考虑的因素是:
(1)繁殖方式:该品种是有性繁殖还是无性繁殖,是有性繁殖还要考虑是自花授粉还是异花授粉。
(2)育种方式:该品种是通过何种育种方法选育而成,是通过有性杂交、亲本亲缘关系远近、因偶然混杂、突变或者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变异等。
9、什么是稳定性?
答:所谓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相对不变。
稳定性也需通过田间测试来做出判断。
10、品种权都有哪些法律特点?
答:品种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法律特点。
(一)无形性
无形性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这种无形性首先决定品种权可以同时由多个主体占有和使用,这既使品种权人可以通过对品种权进行广泛的实施许可和转让而迅速收回其为新品种而付出的投资,并取得效益,同时又使品种权的丧失往往要比有形财产容易的多,也隐蔽的多。这就要求品种权人高度重视品种权的保护问题,针对品种权的无形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品种权流失和被他人侵权盗用。其次,品种权的无形性还决定其价值是不固定的,不会像有形财产随着年限的增长呈现贬值的趋势,而是随着对品种权的实施范围的推广,其价值往往会出现增长的趋势。
(二)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垄断性或排他性。世界上,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都对品种权的专有性做出了规定。如果没有品种权专有性的规定,就不可能说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他有形财产权,虽然也具有专有性,但品种权所具备的专有性要比有形财产权的专有性复杂得多。首先,品种的专有权体现为权利的主体对权力的客体具有垄断性的权利,即该项权力专属于某个特定的主体,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未经该特定主体的许可,任何第三人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否则即属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这一点而言,品种权的专有性与有形财产权的专有性是相同的。其次,品种权的专有性还体现为客体的不兼容性。即在一般情况下,品种权具有惟一性,同一客体不会存在完全相同的两项品种权。例如,在有形财产权方面,两个以上的个人完全可以拥有完全相同的物体如手表,而且他们均有权互不干扰地将这种物体进行使用、出售等等。而在品种权方面,两人虽然分别培育出了完全相同的新品种,并且分别申请品种权,但品种权只能授予先申请的人,对于同时申请的,只能授予最先完成的人。根据品种权的这一特点,单位或者个人在培育出新品种后,认为需要保护的,就应当及时提出申请,以免贻误时机,被他人抢先。
(三)地域性
品种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在这一点上品种权与有形财产权是截然不同的。任何人在一个国家依法拥有的有形财产,带到了另一个国家仍然归其所有,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品种权领域中,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一项在某个国家取得品种权、受到该国法律保护,到了另一个没有申请保护的国家,则该品种成为公有品种,人人可用。因此,在我国取得的品种权,也只有在我国境内才具有法律效力。品种权人培育出一个优良品种,如果认为该品种有望打入国际市场,除了在国内申请品种保护外,还应当及时到国外相应国家去申请品种保护。
(四)时间性
品种权的时间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限,则该项品种权就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用,原来的权利人对其不再享有专有权利。品种权的这一期限是由取得该项品种权所依据的法律来规定的。对品种权给予一定的时间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赖于科学技术的传播和利用,而品种权作为人们对科学技术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如果法律不对其设置一定的时间限制,就会使其演变成对知识的绝对垄断,人为地为科技知识成果的传播设置障碍,阻碍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这显然是有侼于建立品种权制度的目的和宗旨。因为建立品种权制度的出发点就在于通过给予专有权来鼓励社会成员向社会公开其所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以使它推广应用和普及,造福社会。因此,对品种权给予一定时间的限制,实际上是为了在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大众公共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平衡,既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应得利益,又不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目前,UPOV及各成员国都对品种权设置了保护期限,一般为15—20年,超过了时效的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品种权的这一特点,品种权人应当在保护期内抓住一切机会,根据社会的需求充分实施和使用自己的品种权,以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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