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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维权知识问答(三)

15、什么是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答:品种权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某个乃至数个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审批机关授予的某项品种权,不符合我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品种权无效的请求。无效宣告是独立于审查复审之外的一种法律程序。设置无效宣告程序,是UPOV成员国的普遍做法。
  16、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理由可以是:
  (一)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的植物;
  (二)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属于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品种;
  (三)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属于重复授权的;
  (四)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符合受权条件新颖性的要求;
  (五)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符合受权条件特异性的要求;
  (六)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符合受权条件一致性的要求;
  (七)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不符合受权条件稳定性的要求;
除上述规定外,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新品种复审委员会都将不予受理。
  17、对提出品种权无效申请都有哪些要求?
  答: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宣告品种权无效,可以依据职权进行,也可以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而进行。不过,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情况来看,类事的专利或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
  (1)请求人的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品种权申请人本人。
  (2)请求时间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起始时间,是自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即可进行,没有截止的期限规定,品种权失效后仍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品种权一旦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
  (3)请求书
  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向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交品种权无效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还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说明委托权限。
  18、宣告品种权无效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法律效力做了明确规定。
  (1)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若某植物新品种,被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其品种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不仅对请求人是无效的,对任何人都是无效的。
  (2)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即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上述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
19、什么是品种权的期限?
答:品种权的期限即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的品种权从生效到失效之间这一段有效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任何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使用授权的品种。超过了这段时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关临时性保护:“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值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受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同时,在同一的品种保护期限内,品种权人可以根据该新品种的周期以及品种权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的或声明放弃品种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保护期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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