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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维权知识问答(四)

20、什么是品种权的终止?
  答:品种权的终止是指品种权保护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而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21、哪些原因可以导致品种权的终止?
  答: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品种权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二)由于品种权人的自动放弃而终止
  (三)因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四)由于不按规定提供检测所需繁殖材料而终止
  (五)由于已不再符合授予的特征和特性而终止
  除我国《条例》规定之外,按照知识产权的普遍做法,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形,即如果品种权人是自然人,当品种权人死亡后又无合法继承人的,该品种权也自行终止。
  任何情况下的品种权终止,都应当有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22、什么是品种权的实施?
  答:品种权实施是指将以获得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用于农业生产之中,无论是品种权人自己应用,还是许可他人应用,只要是把已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真正应用于农业生产之中。即为品种权的实施。为了促进品种权的实施,防止品种权人滥用品种权,法律也规定了在必要时对品种权加以限制(例如,规定强制许可措施),目前在UPOV成员国中普遍的限制形式是有国家审批机关做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23、品种权实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品种权实施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时间性
  品种权的实施首先应考虑在有效的保护期限内尽快实施。超过了保护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生产、经营该植物新品种。
  (二)地域性
  由于品种权具有地域性这一法律特点,因此我国品种权人的品种若想在我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得到法律保护,则应当及时到相应的国家或地区申请品种保护。
  (三)品种审定
  在我国国内实施品种权的,还应考虑按照国家现行种子管理法规,受权品种是否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如果该受权品种属于应当审定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品种审定手续。应当审定的植物新品种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进入市场销售,更不能在农业生产上推广应用。
  (四)其他限制
  除上述限制外,还应当考虑品种权实施过程中有关贸易伙伴、审批程序、法律调整、贸易策略等许多方面的因素。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前面提过的“权利用尽”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柳条专门谈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又称“权利一次用尽”或“权利穷竭”),这在工业产权法重视经常遇到的问题。具体到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在每次生产循环中,品种权人仅能行使一次权利,并得到报偿。例如,如果品种权人将一些种子拿到市场已经出售,他不能阻止买到种子的那些人再次出售该种子,也不能阻止人家利用该种子进行农业生产或对收获产品进行加工等等。
  24、品种权的实施许可有哪些特征?
  答:品种权的实施许可是通过品种权的生产、销售等使用权的许可形式实施的,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以品种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二)是以许可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权为内容的交易
  (三)是有限制的许可
  (四)是有偿的商务法律行为
  25、品种权实施许可都有哪几个种类?
  答:品种权实施许可通常采用签订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进行,实施许可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许可
  这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对许可方的授权品种拥有独占使用权的一种许可。也就是说,被许可方是该受权品种的惟一许可使用者。许可人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该地域和期间内使用该受权品种。当然,从法律上讲该品种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即品种权人。其特点是:
  (1)照这种许可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完全享有该受权品种的使用权,取得该受权
  品种利益的独占权。同时,被许可人应以约定的方式和数额向品种权人支付较高的报酬。在一定的地区内,被许可人完全占了该受权品种的使用权。
  如果独占许可合同的期限地域与品种权的有效期及地域相同,实质上,这类独占许可合同与品种买卖或转让合同是类似的。
  (2)按照这种合同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品种权人不但不能再将该受权品种的生产、销售或使用权许可他人,而且品种权本人也不能生产、销售或使用该受权品种。只有当品种权的有效期长于独占许可合同的期限时,合同期满后,或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外,品种权人才拥有自己生产、销售或使用该受权品种或者向他人许可该品种相关的权利。
  (二)独家许可
  独家许可是指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的独家实施受权品种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向第三方授予在上述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实施该受权品种,但许可人自己仍保留实施该受权品种的权利。其特点是:
  (1)按照这种许可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享有该受权品种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利益。同时,被许可人应为此向品种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2) 按照这种许可合同的规定,品种权人自己仍保留利用该受权品种的权利,但品种权人必须承担不把该受权品种的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权在同一范围内许可给其他任何人的义务。由此可见,独家许可合同的实质在于,除了被许可人和品种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品种。
  (三)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一种允许多方的许可。就是说,除了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或时间内生产、销售或使用其受权品种外,还可以继续许可其他第三者生产、销售或使用其受权品种,并且许可人仍保留着自己对其受权品种的生产、销售或使用权。所以这种普通许可又称之为非独占许可。其特点是:
  (1)按照这种许可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生产、销售或使用受权品种,由此取得利益。但同时应以约定的形式和数额香品种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2)按照这种合同的规定,在签订了上述普通许可合同后,品种权人仍有自己生产、销售、使用该受权品种的权利,并继续有权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受权品种,并从中收取相应的报酬。
  (3)按照这种许可合同的规定,品种权人可以在同一地域内,将某受权品种的生产、销售或使用权同时许可多人使用。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但另一方面,若管理不当,盲目地、没有限制地过多签订这种许可合同,也会导致被许可人生产的授权品种过剩、滞销,这显然对被许可人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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