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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作物新品种价值评估的一些思考


  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的发布,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得到广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认识,农作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数量也日渐增多。目前在我国,农作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而玉米、小麦等新品种的转让、入股、侵权等问题也逐渐增多。因此,对农作物新品种价值的评估是非常必要的,且是紧迫的。
  
  一、农作物新品种的概念及特征
  
  农作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改造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农作物新品种除了具备一般无形资产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依托产品的生命性
  农作物新品种的载体是在同化外界环境条件过程中形成的生物有机体产品。由于这些生物有机体容易受环境因素特别是气候差异的影响,致使同一规格的产品品种在质量上也是参差不齐的。
  2、外观的不易识别性
  农作物新品种依托的产品——种子在外观形态上与同类作物的种子具有相似性,不易被识别,容易被假冒。譬如不同品种的玉米种子,其产量、抗病能力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但如果只从外形上看却不易被识别。并且,种子不可能像一些工业产品那样,可以用商标来辨别真伪。
  3、地域性
  这里的地域性跟某些无形资产的地域性不同。农作物品种由于受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制约,只能在一定自然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推广。这不像某些无形资产,地域的自然条件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农作物新品种发挥作用的广度越低,其评估价值也越低,反之亦然。
  4、高风险性
  农作物新品种开发周期长,投入资金较大,收益见效慢。新品种的选育,短则四五年,长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其选育持续时间长,容易导致技术流失,且本身也不易保护,因此具有很高的潜在风险性。
  
  二、影响农作物新品种价值的因素
  
  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投入了人力、物力,并且能给其所有者及使用者带来预期的收益,因此具有一定的价值。农作物新品种的价值主要有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本文主要研究其商业价值。影响农作物新品种商业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1、农作物新品种自身状况
  农作物新品种的种植产量、适应性(如地域的广泛性,抗倒伏、抗病虫害等)、品质(如玉米品种中粗蛋白、粗脂肪、粗淀粉、赖氨酸的含量)、制种的产量等等都会影响到其价值的大小,是影响其价值的主要因素。
  2、转让时间和条件
  农作物新品种的转让时间,有的是在新品种被审定后,有的是被审定前。审定前后的价值不同。此外,转让时是否带有附带条件及转让费用的支付方式都会对农作物新品种的价值产生影响。
  3、外部环境因素
  影响农作物新品种价值的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有市场因素和自然因素、农作物新品种的市场供求关系、其他同类农作物品种的市场竞争。自然环境的变化也会对其价值实现产生很大的影响。
  4、其他因素
  农作物新品种转让之后,对品种具有使用权的种子企业的制种规模、制种环境及市场营销运作等都会对新品种价值产生影响。
  
  三、农作物新品种价值评估的特殊性
  
  农作物新品种的价值评估是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要求,在充分考虑农作物新品种价值评估特点的基础上,对所要评估的品种进行全面系统的评定,以确定其价值。农作物新品种价值评估具有以下特殊性:
  1、评估对象的确定较为复杂
  农作物新品种是无形资产,作为其载体的种子也不宜识别,因此,其价值评估必须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或提供咨询意见才能完成。农作物新品种有可能在未经审定前就进行转让,因此必须要核实有关的资料和法律文书等。
  2、评估价值影响因素的特殊性
  在进行农作物新品种价值评估时,除了考虑技术性因素、市场因素、经济因素外,还要考虑自然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对农作物品种的价值影响是巨大的。由于作为农作物品种承载体的是具有生命力的农作物,其具备显著的地域性特点。当自然环境适宜农作物生长时,农作物的品种效用能得到较大的发挥;反之,当自然环境不适宜该农作物品种生长时,农作物新品种的效用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并且,一种品种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强,即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所评估品种的载体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或自我适应和自我恢复能力强,那么该品种相对于其他弱势品种就应该具有较高的评估价值。例如,近几年研发的抗虫棉、抗倒伏玉米和抗倒伏小麦等品种。
  另外,一种新品种的价值,在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不同的地区也将具备不同的评估价值。如某一品种在某地区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而在另一个地区,由于不适应该地区频发的自然灾害或其自然条件,它的经济价值就很低。因此,相同的品种在不同的地域就可能具有不同的评估价值。在某种前提下,这种差异还可能非常显著。
  
  四、农作物新品种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很多农作物新品种在研制过程中并没有设立专户进行核算,而客观上一些农作物新品种研制的成功得益于大量的先期研究和教训j的积累。因此,如对农作物新品种价值评估采用成本法,其原始成本资料是不易取得的。此外,由于农作物新品种一般研发周期长,研究经费有时是由国家投入,因此,农作物新品种的开发成本与其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之间存在着很高的不对称性。有可能有的新品种开发成本较低,但其应用前景看好,能为其所有者持续不断地创造收益。反之,可能存在开发成本较高,但应用前景不大,为所有者创造的收益较少甚至不能带来收益的情况。因此,一般农作物新品种的价值评估不适宜用成本法。
  由于农作物新品种这一无形资产往往具有唯一性,这就使利用市场法评估农作物新品种价值产生很大的困难。此外,我国目前农作物新品种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上缺乏可以借鉴的交易案例。即使存在着一些交易案例,但人为的影响因素也较大,因此缺乏可借鉴性。同时,农作物品种的价值由于和自然环境的关系密切,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这也给寻找可作为参照物的交易案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在农作物新品种价值评估中运用市场法也很难付诸实施。
  农作物新品种的转让或投资,都是以未来可获得的超额收益能力为基础的,因此适宜采用收益法。但是运用收益法评估农作物新品种价值中各个参数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1)未来收益确定方面:农作物新品种效用的发挥要借助于具有生命力的农作物来实现,但影响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因素非常多,而且不确定性特别大。这些因素中既有自然因素,也有市场因素,每一个因素都具有不可控制性。在这种情况下,要预测农作物品种未来的收益就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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