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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权利应用


  摘要以国豪种业为例,分析企业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应用情况,指出企业在品种权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品种权保护;企业;应用;注意事项
  我国于1997年4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品种权,品种权本身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保护了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了发明创造,促进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条例》则维护广大品种培育者的权益,是名牌农产品的坚强后盾。拥有品种权的品种权人就获得了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共8种权利,它们即可对各项权利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最终将其优良作物品种通过自主生产销售、许可生产、品种权转让等方式迅速推向市场,并利用其在一段时间内对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获得较高的利润,实现发展所必需的“资本积累”。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公司)在品种权的使用和维护方面走到了其他企业的前面,现以国豪公司在品种权的权利应用方面为例进行分析。
  
  1国豪公司概况
  
  国豪公司依托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科研实力,到目前为止,已经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 40个,获得授权的品种10多个,而且新品种、新材料还在不断涌现。近5年来,在知识产权方面,在省内先后与四川省农科院、四川农业大学、宜宾市农科所合作,在省外涉及贵州、广东、福建、湖南、安徽、江苏、湖北、辽宁等全国数十家科研单位及种子企业,并签订了授权品种的普通许可协议及科研合作协议等。协议总量达到150份以上,涉及金额1 500余万元。通过这些协议的签订,不仅维护了双方的知识产权,还通过品种权的实施,推动了双方科研与开发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种子事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2品种权的应用情况
  
  在品种权的八项权利中,我们结合国豪公司的品种权保护状况,就品种权的生产权、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情况进行分析。
  
  2.1生产权
  在《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由此可见,《条例》保护的是育种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也就是育种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国豪公司拥有繁殖材料绵恢725,品种权号是:CNA20010039.4,它是一个广亲和恢复系,可以配制冈优725和II优725等品种,按照《条例》的理解是不能用绵恢725生产绵恢725,也不能用绵恢725生产冈优725和II优725等品种,但是就是没有明确表述能不能销售用绵恢725生产的冈优725和II优725等品种,一些执法部门的理解是,生产冈优725和II优725等品种属于侵权,而销售冈优725和II优725等品种就不构成侵权。为此,在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对此作了专门的说明:“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只要拥有了品种的亲本之一,就获得了该亲本的系列品种,也就是说,销售冈优725和II优725等品种同样构成侵权,这使得《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专利法》的规定相对应,使品种的保护更加完善。
  
  2.2标记权
  《条例》规定,品种应有适当的名称,按照8种命名规则,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命名。但在实际工作中,8种命名规则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命名问题,比如,品种名称中含有商标的名称,品种的通用名称是否合法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争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公布“2005红盾护农行动”的违法典型案例中报道,宁夏永宁县种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种子案的案由是:2004年底,永宁县种子公司从沈阳仙禾种业有限公司购进40t玉米种子进行分装,在该外包装袋及内标签的显著位置上印有“沈单16号”、“沈单良种造福农业”等字样。“沈单”系沈阳东亚富友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因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永宁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所有侵权商标、没收尚未使用的侵权物品、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从报道中看出,沈单10号玉米中的“沈单”是注册商标,所以使用“沈单”就是侵权行为。因此,现在很多企业就把商标注册,甚至把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注册,造成推广品种没有合理的名称。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6年4月20日《关于对使用“德油4号”、“德油9号”油菜品种名称是否侵犯“德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答复》对此作出了专门的答复:只要品种名称符合《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的规定,其品种名称就不构成侵权,从而解决了这一难题。但是在答复之前也给企业的品种保护造成了一些操作上的困难。国豪公司有一个品种权保护品种是宜香优725,由于“香优”二字被四川省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为商标,按照当时的理解,如果品种审定时继续使用宜香优725名称,就对“香优”注册商标造成了侵权,因此国豪公司在品种审定时被迫取消“香优”中的“优”字,最后造成品种审定名为宜香725,保护名称是宜香优725,给企业销售该品种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按照《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因此,国豪公司的品种权保护品种只能用宜香725,而不能用宜香优725,如何保护该品种成了一个难点,在工作中产生了四个疑问。如果用宜香725名称,把品种权号打印上去,明确表示该品种是一个保护品种,虽可起到警示的作用,但与《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变成了假冒授权品种,会被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查处;品种名称用宜香优725,将与审定名称不符,也会成为查处对象;如果把宜香725名称重新进行品种保护也不现实,因为该品种已经失去了新颖性,即使没有失去新颖性,它又与保护品种宜香优725特征特性完全一样;品种保护的实质是品种权,如果市场上出现了宜香725品种,虽构成了侵权,如果维权还应进行实质性鉴定,将造成维权成本增加。这个问题一直困扰国豪种业,作为企业,只能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更名,让同一品种的两个名称得到吻合,避免宣传中的困难。
  
  2.3许可权
  品种权的许可有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独家许可等3种。许可就是对品种的部分权利进行许可,普通许可稍微复杂一点,它涉及面广,对市场的维护难度也要大一些。
  国豪种业拥有绵恢725的品种权,绵恢725系列水稻组合有冈优725、C优725、D优725、金优725、宜香725、II优725等,由于冈优725和II优725市场需求量大,国豪公司难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进行了普通许可,到2004年国豪公司普通许可已经减少到了13家种子企业,允许他们生产冈优725和II优725,在普通许可协议中规定,2004年授权生产销售的周期为一个季节,这样既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又扩大了品种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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