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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一、种子、苗木
  (一)检疫审批
  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一)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食和饲料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有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其他植物产品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要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进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应当持合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同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合作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包括草料、颗粒状或粉状成品饲料原料和配料以及随动物出入境的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上述货物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到货后,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
 
  五、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一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3.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4.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产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后,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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