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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同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正式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0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育种业发展的影响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通过法律形式授予育种者创新的排他性权利,充分调动育种者研发的积极性,增加和扩大育种投资规模,从而增加了新品种以及品种权的申请数量,使农民有更多选择新品种的机会。
  1.2植物新品种保护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科技进步。我国加入UPOV78文本之后,在基因工程、作物育种、克隆技术等方面都拥有了世界领先技术。如两系法为水稻杂种优势的利用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在农业生物工程的抗病、抗虫、抗除草剂、抗病毒等方面有了很大进展,构建合成了分子量最大的GMF.ryl-A杀虫基因。
  1.3对新品种进行保护,能够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流向育种行业,推动育种业投资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新品种投资主体转换,新品种数量和质量有了极大提高。
  
  2新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现状
  
  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7年来,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正以年均30%的速度递增,年申请量已位居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第4位。截止2006年6月30日,农业部累计受理品种权申请3378件,涉及40个植物种类,其中玉米、水稻、小麦、大豆、棉花等大田作物申请量占90%,蔬菜、观赏植物、果树、牧草类申请量占10%。在累计的申请量中,科研教学单位占58.5%,企业占36.7%,个人申请量占4.80%。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推动下,农作物新品种层出不穷。
  2.1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2002年成立的新疆自治区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农业系统品种权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区内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及种子企业,都配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正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
  2.2组织品种权申请工作截止2006年6月30日,全区品种权申请总数累计3l件,授权3件。申请数量每年呈递增趋势。特别是2005年农业部把棉花列入保护名录以来,棉花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申请积极性非常高。说明育种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2.3开展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培训2004年,自治区农业厅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大检查,有效地遏制了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的发生。同时举办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培训班1期,各地、州、市农业行政执法单位、新疆农科院、新疆农业大学及厅属有关单位70多人参加了培训。2005年,全区举办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班5期,培训500多人。
  
  3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3.1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断提高品种权申请数量
  3.1.1改革现有农业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目前,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诸多方面,重点在鼓励技术创新上,而非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今后应把农业科研机构的品种权申请数量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推动技术的产业化发展。
  3.1.2将科研优势与品种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进一步开放种子市场,将公平竞争机制引入种子产业,鼓励科研机构依法开发经营农作物新品种,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
  3.1.3逐步扩大保护范围 除继续扩大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属和种以外,还应将那些独具特色、经济价值较高、国际竞争能力较强、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品种尽快纳入保护范围,以满足国内外更多育种者的要求,促进技术创新。
  3.2增强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职能
  3.2.1 加大对农业育种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 目前美国将GNP(国民生产总值)的2.6%投入到国家各种研发中,日本投入2.8%,而中国只有0.6%,分摊到农业领域更是少之又少。资金缺乏已成为育种业发展和新品种保护的制约瓶颈。因此,在鼓励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要加大政府机制的作用,在增加政府公共投资的同时,给予企业和私人在贷款政策上的一条通道。
  3.2.2建立包括植物新品种在内的农业专利国家补偿机制农业技术创新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有其地域分散性而难以做到保密,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很难区分农业科技的受益者,并依其受益大小来支付技术创新成本。因此,政府建立包括植物新品种在内的农业专利国家补偿机制,使农业技术创新有足够的发展后劲。
  3.2.3实施以UPOV公约1991文本为框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UPOV公约1991年文本较之1978年文本有重大变革:①对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大幅扩充,限制所有为商业目的而增殖的行为;②农民只有在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才能以繁殖为目的使用自身收获的种子;③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不仅限于繁殖材料,更涉及收获材料及直接加工产品。如果其他国家纷纷以品种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控制品种源头,对中国返销农产品课以“品种权费”,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长期负面影响,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应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提出申请,抓紧办理UPOV1991文本转换手续。
  3.3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力度 目前新疆申请数量少的原因,关键在于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知识了解和认识不够,意识不强。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品种权申请代理人作用,提高申请保护数量。同时,积极发展品种权中介服务组织,充实和扩大品种权代理人队伍。
  3.4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尽快组织建立健全全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体系,查处侵犯和假冒品种权案件,从源头上切断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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