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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审批衔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
根据我部发出的农办发[2005]3号文,自2005年3月1日起,对申请农药登记的相关行政审批,需在我所完成审查后,再报农业部批准。我所根据部里的统一安排,正在积极对农药登记的审批工作程序、办公自动化系统等进行相应的完善。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审批和有关衔接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农药登记的审批时限
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包括分装登记)申请者,自申请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登记评审。对正式登记申请者,自申请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组织完成登记评审。经审查合格的农药登记申请,农业部在评审结束后10日内决定完成批准工作。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续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续展的决定。
二、按期申请农药续展登记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此规定申请续展登记。
请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工作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我所药政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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